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市行政审批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行政许可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市行政审批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4月24日
市行政审批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撤回、撤销、注销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行政审批管理,规范本局行政审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务院法制办《撤回、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成立案件调查工作小组的通知》(通行审发〔2018〕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本局作出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以及由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其对应的行政许可权力已划转本局的,办理撤回、撤销、注销,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协同集约的原则。
第四条 局相关处室承办职责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据协同机制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二章 适用规则
第五条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下情形可以撤回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适用前提是相对人取得行政许可合法。
撤回行政许可,应作出书面决定,说明撤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或者事实基础。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依法应予以补偿的,须提交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研究。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存在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撤销:
(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
(五)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适用前提是审批部门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
撤销行政许可,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告知被许可人撤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撤销行政许可损害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除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外),依法应予赔偿的,须提交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研究。
第七条 因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以下情形,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应予注销: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适用前提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
注销行政许可,应当说明理由,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予公告。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八条 登记与立案
(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决定,存在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情形的,可依行政许可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据职权,启动撤回、撤销、注销审查程序:
1.行政许可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撤回、撤销、注销具体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原则上由承办该行政许可决定的处室或局办公室办理接件登记,参照原许可流程受理。
2.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诉讼判决书明确撤销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依法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承办原行政许可审查的处室直接按流程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注销。
3.其他依职权需要撤回、撤销、注销具体行政许可决定的,按照《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成立案件调查工作小组的通知》(通行审发〔2018〕3号)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局分管领导可以指定处室牵头承办特定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业务工作。对特殊行政许可的撤回、撤销、注销,需要其他单位参与协助的,承办处室可提出邀请相关单位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第九条 审查与决定
(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应审查以下内容:
1.依申请启动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程序的,应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提出申请的有关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查;
2.依职权启动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程序的,应对其符合法定撤回、撤销、注销条件的情况(如《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行政许可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或《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所列各情形等)进行审查;
3.原行政许可卷宗;
4.与拟撤回、撤销、注销的行政许可决定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相关情况等。
(二)除对具体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撤回、撤销、注销规定情形进行审查外,还应对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撤销、注销对本行政许可所涉其他前置、后置相关行政行为的影响进行综合考量。
当撤回、撤销、注销具体行政许可决定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审查、规划审查、施工许可、安全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其他审批行为产生影响时,应一并研究所涉其他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置方案:
1.所涉其他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应同步撤回、撤销、注销的,可以合并办理;
2.所涉其他行政许可依法须作出变更的,应要求相应许可相对人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所涉其他行政许可正在受理、审批过程中的,应据此作出相应处置。
(三)对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进行审查时,应当告知申请人、被许可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按《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成立案件调查工作小组的通知》(通行审发〔2018〕3号)启动案件审查的,按其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被确定撤回、撤销、注销的,应依据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被许可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依申请办理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审查,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撤回、撤销、注销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对可能受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决定撤回、撤销、注销影响的其他行政行为,应建议依法作出相应处置。
第十条 送达、公开与抄送
(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应向申请人、行政许可被许可人送达。
(二)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外,应当在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三)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决定应当及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供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结果调整相关行政审批或监管工作。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信息在并联审批多规合一系统、证照引用系统同步推送共享,审管联动。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在市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具备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功能前,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按局现行公文办理模式办理。市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具备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功能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业务在市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办理。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审查材料与审查决定书面材料应装订建档,一事一档,纳入行政审批档案管理。
应在原许可卷宗内添加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添加收回的原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许可证件(加盖作废印章),在原许可卷宗备注页中载明撤回、撤销、注销信息。
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办理纳入局案卷评查范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