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数据局、市场监管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
现将《南通市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并组织实施。
南通市数据局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
2024年12月12日
南通市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规范“个转企”登记行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苏市监规〔2023〕1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个转企”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行为。
第三条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个转企”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个转企”应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在自愿基础上加以引导和培育,依据个体工商户自主申请,提供“个转企”登记便利服务。
第五条“个转企”登记机关为原个体工商户所在辖区的企业登记机关。
第二章 登记规范
第六条 申请要求。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转企”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按照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向登记机关申请“个转企”登记,并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进行实名验证。
第七条 字号延用。“个转企”名称由申请人依法自主申报,申请人可到登记机关窗口办理登记时提交申报名称的有关材料。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直接后缀“(个人独资)”“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字样。
第八条 注册资本登记。对个体工商户转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自“个转企”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由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结合相关情况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第九条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转型后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与原个体工商户在同一县域内。转企后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重复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文件。支持“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政策。
第十条 出资人登记。“个转企”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至少包含一个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转型升级前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应协商确定转企后的出资人(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充分给予广大个体工商户经营选择权。转企后的企业出资人中包含的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该经营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无需额外提交。
第十一条 登记程序。申请人可选择“直接变更登记”或“先注销再新设”任一方式向登记机关申请“个转企”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方式。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立“个转企”登记综合窗口,提供“个转企”登记咨询、指导和业务办理服务;推行网上办理等便捷方式,实现与开办企业关联的其他政务事项一表申报、信息预填、数据共享等登记服务。
第十三条 审查发照。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制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
第十四条 虚假登记处理。对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转企”登记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对需要撤销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作出撤销决定。
第三章 优化服务
第十五条 支持代码延续。在确保唯一性、可识别、可追溯的前提下,通过直接变更登记“个转企”的,允许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后,延用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十六条 简化账户变更手续。“个转企”企业无需撤销账户后重新开户,银行可依托全国统一集中账户管理系统直接办理存款人类型变更。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实现企业变更“一表申请、一次提交、限时办结”。
第十七条 简化办事流程。支持“个转企”企业持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印章账户、权属等事项登记。
第十八条 及时整理归档。企业登记机关对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后的企业档案实行合并保存,及时扫描归档,确保经营主体历史档案的延续性和“一户一档”规范完整,并依法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企业登记机关应在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向原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部门发出档案移交通知,原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移交档案。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九条 转型前帮扶培育机制。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依托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管理培育平台“个转企管理”模块,将接近小型企业划型标准的、拥有商标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自愿转型为企业的,以及被认定为“名特优新”的个体工商户作为重点支持培育对象,分类别、按梯队对其进行转型辅导和政策指导,增强转企动力。
第二十条 转型中全程帮办机制。加强各类政策指导服务,主动做好“个转企”登记注册服务引导工作,落实专人负责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全流程服务,宣传解读“个转企”在市场准入、组织管理、税收优惠、融资贷款等方面的政策优势,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一条 转型后跟踪回访机制。加强对“个转企”转型后企业的存续状态、经营规模、信用状态的跟踪回访,主动开展助企活动,持续跟踪服务,推动“个转企”企业转型后进一步发展壮大。
第二十二条 协同联动机制。登记机关和监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探索完善登记环节与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协作联动机制,引导转型企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积极改革创新,完善政策举措,确保工作实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月19日止。(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