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联合现场踏勘管理规定
来源: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发布时间:2017-03-01 15:08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联合现场踏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充分发挥行政资源集聚优势,加强现场踏勘的组织管理,统一现场踏勘的审查标准,规范现场踏勘的工作程序,提升行政审批运行效率和办件质量,强化廉政风险防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行

政审批局相关管理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现场踏勘,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一步予以查证和审核,建设项目和周边用地现状核实等情形,由市行政审批局安排相关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现场踏勘,并将踏勘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决定重要依据的行为。

第三条 以下事项的现场踏勘适用本规定。

(一)市场准入类(17项)

类别1(6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审批,企业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许可。

类别2(4项):危险化学品经营(有储存设施)许可证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丙级)核发;

类别3(3项):药品经营许可,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审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二)建设项目类(4项)

类别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的联合踏勘(依申请)。

第四条 联合现场踏勘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程序科学、结论客观、预防风险”的原则。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局成立现场踏勘工作组,负责现场踏勘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组由局处室相关工作人员、市区有关机关事业单位、院校、中介机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工作组配备1名负责人、1名联络员,组内可分为3-4个小组,每个小组能分别承担至少两个类别事项的现场踏勘任务。

工作小组人员原则上应相对保持稳定,如遇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亦可适当予以调整。

第六条 工作组负责人负责组织现场踏勘计划的审批、人员培训、日常考核及现场踏勘有疑义问题处理等相关工作;联络员负责接受现场踏勘需求、拟定现场踏勘计划、现场踏勘结果反馈等相关工作;小组组员应按照统一安排的任务进行现场踏勘。

第七条 各审批处室要会同政策法规处、业务指导处,依据相对应的法律法规,逐一研究制定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踏勘规范,明确审查标准、核查要点、实施程序、工作要求等,并根据最新法律法规的调整动态做好现场踏勘规范的更新完善。

第八条 采用自学、专题培训、现场教学等多种培训形式增强现场踏勘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小组成员要主动自学,熟悉所在类别的行政审批事项现场踏勘规范,特别要掌握相关注意事项和强制否决项等内容;各工作小组要根据本类别现场踏勘的业务特点,由业务骨干人员组织专题培训,并结合既往案例中问题和疑义进行讨论学习;现场教学采取以老带新,帮助新成员尽快适应岗位,形成专业型、融合型、成长型的现场踏勘团队。

第九条 审批处室根据需要现场踏勘办件的情况,填写《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申请表》(附件1)。如需要专家踏勘的,由审批处室根据综合专业方向、地区等因素,从专家库中按程序产生专家,并在表中注明;如需要县(市、区)、园区监管部门参与现场踏勘的,由审批处室先行对接,在表中注明;本次踏勘需要对申请材料中有疑义或需要重点核实的部分,也应在表中注明。表格填写后提交至工作组联络员。

工作组联络员应根据事项确定现场踏勘组别,并根据所处地、预估现场踏勘时间、承诺期限、现场踏勘人员工作安排等相关因素,负责统筹安排踏勘时间、线路、人员,现场踏勘人员必须具有执法证,且不得少于2人。拟好现场踏勘计划后,报负责人审批。

根据负责人批准后的踏勘计划,联络员及时通知申请人、现场踏勘人员、踏勘专家、各县(市、区)、园区监管部门,填写《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用车申请单》(附件2),通过局办公室申请用车。如遇变化,及时调整计划后报负责人复核。同时将最终确定的现场踏勘时间、车辆、人员等信息及时发送至现场踏勘人员。

联络员将《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记录表》(附件3)移交至各现场踏勘人员,现场踏勘人员及时熟悉相关材料,并进行材料初审,关注现场踏勘的要点和重点。

第十条 现场踏勘人员到达现场后,应主动亮明身份,说明来由,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对照受理材料和现场,根据相关审查要点,进行现场比对,全面核查。

由1名现场踏勘人员汇总专家、现场踏勘人员的意见,如实填写《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记录表》,由现场踏勘人员、专家、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于需要整改的,核查人员应书面提出整改意见,视情明确整改期限。

建设项目现场踏勘可根据专业特点适度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现场踏勘人员接收申请人根据整改意见的材料,对申请人提交的整改材料进行审查,无疑义的,在《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记录表》中“复核意见”栏填写意见,并由复核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现场踏勘人员对于现场整改情况存在疑义的,按上述一、二程序应尽快组织现场复核,确认无误后填写复核意见。

第十二条 现场踏勘结束后,现场踏勘人员需将最终形成意见(含复核意见)及时转交至联络员,由联络员移交至审批处室,并履行移交手续,作为审批依据,并存入案卷。

第十三条 联络员要做好现场踏勘相关记录,专家费用按季度结算,填写相关表格,报审后发放专家费用。

第十四条 现场踏勘人员现场踏勘时,既要依法依规、认真细致、严格要求,也要实事求是、讲究方法、热情服务,要时刻注意维护自身形象,展示良好工作风貌。

第十五条 现场踏勘人员现场踏勘时,要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省市委“十项规定”,以及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得借现场踏勘之机故意刁难、谋取私利、吃拿卡要、权钱交易。

第十六条 现场踏勘结束后,现场踏勘人员即向申请人发放《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满意度调查表》(附件4),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等方式反馈给处室负责人,以便了解企业对审批流程、人员、专家、中介服务机构等满意度和其他建议。

第十七条 工作组负责人负责现场踏勘人员的出勤情况、参加现场踏勘工作情况和满意度调查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现场踏勘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现场踏勘职责的,依照《市级行政审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惩戒和责任追究。

附件:1.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申请表》

2.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用车申请单》

3.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记录表》

4.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满意度调查表》

南通市行政审批局

2017年2月27日

附件1: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申请表.pdf

附件2: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用车申请单.pdf

附件3: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记录表.pdf

附件4:南通市行政审批局现场踏勘满意度调查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