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拟批准公示]华伦新材料(南通)有限公司6000吨/年均苯四甲酸二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
来源: 南通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5-12-23 15:59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6000吨/年均苯四甲酸二酐项目;

建设地点: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西区);

建设单位:华伦新材料(南通)有限公司;

环评编制单位: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项目概况:根据项目环评结论,在企业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不突破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在拟建地址建设可行。项目位于南通市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拟在现有厂区西侧新增用地18亩,同时利用现有厂区部分闲置用地,新建氧化车间、结晶车间、原料罐组、丙类仓库及配套公辅设施,建成后预计形成年产6000吨均苯四甲酸二酐的生产能力。产品方案详见《报告书》表4.1-3,公辅、储运、环保工程详见《报告书》表4.1-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不断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碳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不断提高本项目自动化、绿色化、智能化水平,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清洁生产水平等均应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间接加热蒸汽冷凝水全部回用于循环冷却补充用水,循环冷却定期排水、纯水制备浓水、纯水系统反冲洗废水直接接管深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废气处理废水、化验废水、空压机废水、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经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接管至如东深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废水排放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以及如东深水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接管协议中取严者。详见《报告书》表2.2-12。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运营期有组织排放废气主要为投料废气、料仓废气、氧化废气、包装废气、结晶提纯不凝气、车间罐组废气、罐区废气、化验室废气、污水处理站臭气和危废仓库废气。氧化车间和结晶车间料仓粉尘、投料粉尘、包装粉尘采用集气罩或管道收集,然后经布袋除尘后通过28米高排气筒(DA008、DA009)排放;氧化废气、结晶提纯不凝气、车间罐组废气、罐区废气密闭收集,然后一起经CO催化氧化装置处理后通过30米高排气筒(DA007)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和化验室废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表1标准,生产废气中的丙酮、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中表1标准,生产废气中的马来酸酐排放参照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中表6标准,污水处理站废气中的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2标准。无组织排放废气主要为包装车间经仓顶除尘器处理后的料仓粉尘和未被有效收集的工艺废气、废水处理臭气、危废库废气,拟通过物料密封贮存、加强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维护等措施减轻废气无组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表3标准;非甲烷总烃、丙酮、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中表2标准;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区内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表2标准。详见《报告书》表2.2-10至2.2-11。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确保满足《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要求。

(五)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现有项目副产物应按照《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全省化工生产企业涉副产物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24〕225号)、《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2020)等要求,开展副产物属性判别和环境风险评价,按照评估属性进行管理。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设计要求。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制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对项目重点区域设置监测点位,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严格执行“三落实三必须”“一图两单两卡”制度,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制度和隐患清单,预防突发环境事件。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构建“风险单位-管网、应急池-厂界”水污染事件防范体系,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事故污染物收集设施和系统,强化与园区三级防控体系及周边企业应急设施联动,确保极端情况下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新增CO催化氧化装置排气筒(DA007)排口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备,污染源监测计划详见《报告书》表9.4-1。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严格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改造化验室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现有项目投料方式由人工改为气力输送,蒸馏、结晶尾气由二级冷凝改造为三级冷凝。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了信息公开,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24日—2025年12月30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13-59001009,电子邮箱:spjhbsx@163.com,通讯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163窗口,邮编:226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申请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