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拟批准公示]江苏金洲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年吞吐量55万吨码头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
来源: 南通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5-06-10 16:23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年吞吐量55万吨码头改建项目;

建设地点: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元大道199号;

建设单位:江苏金洲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环评编制单位:江苏东晖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根据项目环评结论,在企业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不突破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在拟建地址建设可行。项目位于海安高新区工业集中区,为货运港口。企业拟对现有码头装卸作业区进行改造,加装输油装置和管线,使其可以用于食用植物油的装卸作业,服务于南通家惠油脂发展有限公司,在此基础上对货物的吞吐规模进行了重新规划,年货物吞吐量从100万吨降为55万吨(其中储备粮进港量5万吨不变,豆菜粕出港量从65万吨降为9万吨,大豆菜籽的进港量从30万吨降为25万吨,增加食用植物油进出港量各8万吨)。本项目不涉及仓储能力的变化,食用油依托家惠油脂已建的设施储存。货物吞吐方案详见《报告书》表4-2,公辅、储运、环保工程详见《报告书》表4-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不断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碳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不断提高码头装卸的自动化、绿色化、智能化水平,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清洁生产水平等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改建后码头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码头无生产废水产生;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方式仍经现有初期雨水池收集沉淀后回用至码头地面的洒水抑尘,不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鹰泰水务海安有限公司,尾水排入栟茶运河。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表1 B等级标准,同时满足鹰泰水务海安有限公司接管水质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改建后增加的废气为食用油装卸产生的非甲烷总烃,主要为储油罐和船舱的呼吸口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中废气。企业应加强食用油输油管道和设备的安装与维护,严防运行过程中的跑、冒、滴、漏,厂内运输须采用无废气排放的新能源电动叉车。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中排放限值。船舶采用清洁燃料,发动机尾气排放执行《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 15097-2016)中相应排放限值。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周围200米范围内的敏感目标的声环境能满足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五)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润滑油、废油桶、废电瓶、废劳保用品,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更新要求,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制度和隐患清单,预防突发环境事件。根据《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配备要求》(JT/T451-2017)配备足够的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完善现有事故废油、废液收集和暂存系统,确保极端情况下不会对如海运河水环境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按照《关于开展新一轮港口污染防治能力提升工作的通知》(苏交港〔2023〕27号)要求落实完善相关污染治理措施,提升码头污染防治能力。

(七)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污染源监测计划详见《报告书》表9-6。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八)改建后码头需根据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开展例行监测。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了信息公开。项目环评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6月11日—2025年6月17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13-59001009,传真:0513-59001085,电子邮箱:spjhbsx@163.com,通讯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163窗口,邮编:226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申请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