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推行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住所分离登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市场准入处 发布时间:2023-10-30 14:37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规范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着力破除经营主体登记中不合理限制,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通市推行经营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市监规〔2022〕7号)等文件要求,在2021年《南通市推行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基础上,由原来的同一县(市、区)区划内的“一照多址”登记改革拓展为南通市范围内开展经营主体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登记,持续创优营商环境,助力经营主体发展。

二、实施意义

《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坚持以利企便民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抓手,加大经营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力度,着力破除经营主体登记中的不合理限制,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管理办法》适用于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管理。

(二)功能定位

经营主体的住所是经营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经营主体的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经营场所是经营主体实际开展经营活动所在地。

(三)放宽条件

经营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对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经营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可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场所登记即可,并在营业执照照面住所一栏中注明“一照多址”。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

(四)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承诺制的,由申请人提交《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详见附件),其住所(经营场所)与公安标准地址相符合,且经营场所与不动产登记(房屋用途相适应)一致的,准予登记;不相符的,由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登记机关依据申请材料作出决定。

经营主体将住所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按照经营场所要求进行登记。

(五)经营场所负面清单

经相关部门书面确认不能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的地址,实施“负面清单”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并负责系统维护。

(六)使用住宅进行登记

对于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行业的经营主体,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可以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申报的地址不实行申报承诺制。

(七)信息公示

经营场所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同时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平台推送给相关部门,实现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在登记机关、许可审批部门、监管部门间互通互认。

四、实施时间

《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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