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朴酿年产900吨啤酒建设项目;
建设地点:如东县食品科技产业园;
建设单位:朴酿(南通)啤酒有限公司;
环评编制单位:江苏南大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根据项目环评结论,在企业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不突破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在拟建地址建设可行。项目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食品科技产业园,项目用地约11238.17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可年产900吨啤酒(包括皮尔森啤酒400吨,德式小麦啤酒400吨和IPA啤酒100吨)。啤酒生产过程主要分为粉碎、糖化、麦汁过滤、麦汁煮沸、回旋沉淀、冷却、发酵、离心、杀菌、灌装、包装等工序。项目公辅、储运、环保工程详见《报告表》表2-1,产品方案详见《报告表》表2-2。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不断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碳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清洁生产水平等应逐步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废水主要为蒸汽发生器废水、洗瓶废水、洗糟废水、化验废水、纯水制备浓水、CIP清洗废水(预清洗、一次、二次热水冲洗及消毒废液)、地面冲洗废水、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蒸汽发生器废水、洗瓶废水、洗糟废水、化验废水、纯水制备浓水、CIP清洗废水(预清洗、一次、二次热水冲洗及消毒废液)、地面冲洗废水一起经调节池混合后接管至南通外向型农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污染物pH、CODCr、BOD5、SS、总磷、总氮、氨氮等排放执行《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25)中的4.2款要求,及南通外向型农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协商约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中较严者,南通外向型农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尾水pH、CODCr、BOD5、SS、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一级标准中的的A标准,详见《报告表》表3-8。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蒸汽发生器燃烧废气、糖化发酵废气、粉碎废气、化验废气等。其中蒸汽发生器燃烧废气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4385-2022)燃气锅炉标准限值;项目无组织废气中的颗粒物、氯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项目无组织废气中的乙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附录A中限值,项目无组织废气中的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中表1限值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
(五)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化学品包装、化验室废液、废机油、废紫外线灯管、CIP清洗废液,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设计要求。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严格执行“三落实三必须”“一图两单两卡”制度,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制度和隐患清单,预防突发环境事件。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构建“风险单位-管网、应急池-厂界”水污染事件防范体系,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事故污染物收集设施和系统,强化与园区三级防控体系及周边企业应急设施联动,确保极端情况下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污染源监测计划详见《报告表》表4-9。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了信息公开,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6年1月4日—2026年1月8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13-59001009,电子邮箱:spjhbsx@163.com,通讯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163窗口,邮编:226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申请听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