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评拟批准公示]南通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连申线新长铁路桥段航道整治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拟批准公示
来源: 南通市数据局 发布时间:2025-12-31 17:42 累计次数: 字体:[ ]

项目名称:连申线新长铁路桥段航道整治工程;

建设地点:海安市孙庄街道;

建设单位:南通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环评编制单位: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根据项目环评结论,在建设单位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在拟建地址建设可行。

项目位于海安市孙庄街道,航道全长80米,现状等级为三级,本次拟提升为二级,航道底宽60米,水深4.0米,设计船舶吨级为2000吨级;原位改建铁路4.1千米,最大抬道量为5.8米,桥长2.844千米,设计速度为120千米/小时。项目建成后的航道和铁路预测交通量详见《报告书》表3.2-3和3.2-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详见《报告书》表3.2-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不断优化施工工艺和设计方案,尽可能减少临时占地,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施工期废水主要为施工机械车辆冲洗废水、淤泥干化场尾水、施工船舶污水、疏浚悬浮泥沙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等。施工机械车辆冲洗废水采用隔油池和沉淀池处理后全部回用于混凝土拌合、施工场地洒水抑尘,不外排;淤泥干化场尾水在淤泥干化场设置三级沉淀池处理,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Ⅳ类标准后排放至周边农田沟渠,不得直接进入如海运河;施工船舶污水全部收集后接收上岸,不得在内河水域排放;疏浚悬浮泥沙水采用防污帘处理;施工人员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收集,定期托运至当地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或农用地。项目运营期废水包括船舶污水和铁路桥桥面径流水。进入本段如海运河水域内的船舶必须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相关要求安装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存储装置和船舶垃圾收集装置,由上、下游停泊锚地设置的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接收,上岸后由第三方有资质单位运送至船舶含油污水集中处理点进行处理。新长铁路桥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桥梁排水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定期疏通清理,及时修复破损,保证排水管道的密封性。在铁路桥梁排水系统中预留事故池的建设条件,用于远期扩能改造后截留突发环境事件的事故废水。施工废水回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最终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及其修改单)表1中的A级标准,详见《报告书》表2.3-8和2.3-9。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项目施工期废气主要为施工扬尘、混凝土搅拌粉尘、施工车船尾气、淤泥干化场臭气和桥梁防腐涂层修补废气等。施工临时占地应合理选址,远离敏感目标;施工扬尘采用施工围挡、清扫车、洒水车、洗车台、堆场遮盖篷布、防尘网等治理措施;混凝土搅拌粉尘采用防尘围挡、喷淋降尘、密闭收集、袋式除尘器等治理措施;施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工程机械和燃料,加强施工车船和机械设备维护保养,减少施工车船尾气排放;淤泥干化场臭气采用合理布局、场界设置围挡、投洒石灰或抑臭剂等措施;桥梁钢结构主要由生产厂家进行表面防腐涂装,施工现场仅对涂层破损进行修补,在满足施工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选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船舶尾气。航道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在航道两岸设置乔木、灌木、草坪相结合的绿化体系,加强日常养护管理;加强船舶管理,限制尾气排放超标的船舶通行。施工扬尘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 32/ 4437-2022),混凝土搅拌粉尘排放参照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 4149-2021)中的水泥制品生产排放标准,河道疏浚、淤泥干化场废气中的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桥梁防腐涂层修补废气排放参照执行《表面涂装(工程机械和钢结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 4147-2021)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 4041-2021),详见《报告书》表2.3-7。

(四)严格落实各项噪声治理措施。施工期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设备,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合理安排工期,尽量避免夜间施工;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尽可能远离声环境保护目标,必要时设置隔声围挡;加强施工期噪声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改进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加强对船舶的管理,设置提示标志,限制船舶行驶速度;在航道两岸设置绿化,减弱噪声传播。为减少本段新长铁路在远期实施扩能改造前恢复通车期间对沿线声环境保护目标造成的不利影响,本项目应当在相关路段预留声屏障建设条件,项目竣工前根据铁路运营单位运营计划安装高度不低于轨面以上3米的声屏障。航道和铁路边界线外35米范围内不宜规划或新建住宅、学校、医院、疗养院等噪声敏感建筑物。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25),铁路恢复运营期间噪声排放执行《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 12525-90)及其修改方案的规定,详见《报告书》表2.3-10和2.3-11。

(五)严格落实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工程挖方尽量用于回填,多余土方堆放在临时堆土场内,合理、合规用于项目周边交通基础设施(如张靖皋长江大桥等)建设项目填土;严格规范淤泥管理程序,对疏浚底泥进行鉴定和监测,如不能满足底泥去向对应的风险管控标准,应合理利用、妥善处置,避免造成土壤污染;铁路拆除产生的废材料优先考虑重新利用,无法利用的由铁路部门回收,无回收利用价值的委托有资质单位合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不得堆占永久基本农田;施工船舶垃圾由海事部门接收船统一处理,不得向水域排放;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施工期产生的废油泥、废漆桶等危险废物全部收集后妥善贮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合法处置。固体废物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运营期加强对船舶的监管,杜绝向内河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等非法排污行为。

(六)严格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合理布局施工临时占地,少占耕地和林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海安市高新区蚕桑种质资源保护区;严格划定施工范围,严禁施工人员、运输车辆和施工机械越界破坏生态;开挖作业应当剥离地表层的耕植土并单独堆放,剥离厚度不少于30厘米,待施工结束后作为绿化工程、临时用地恢复的表层覆土;水域施工采用围堰和防污帘,并控制施工时间,尽量减少桥墩拆除和清淤疏浚等活动对水生生态的不利影响;施工结束后及时拆除临时占地内的设施,并恢复场地原有生态;航道完成清淤疏浚后适当采取人工增殖放流当地水生物种生物,作为生态补偿措施。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组建环境应急队伍,配备环境应急资源,与连申线南通段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周边行政区域环境应急系统相衔接,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八)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施工场地边界根据有关规定安装TSP、PM10在线监测系统。按《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开展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监测,监测计划详见《报告书》表8.2-1~2,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公众参与:建设单位依法依规进行了信息公开,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6年1月4日—2026年1月8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13-59001009,电子邮箱:spjhbsx@163.com,通讯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163窗口,邮编:226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申请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