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年产29800吨离子液体及副产品150吨氯化锂、100吨溴化锂新建项目;
建设地点: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东区);
建设单位:蓝德(江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环评编制单位:南通国信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根据项目环评结论,在企业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不突破控制总量的前提下,仅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在拟建地址建设可行。
项目位于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洋口化学工业园(东区),经一路东侧,纬三路南侧,利用空置工业用地,新建生产车间、综合仓库、储罐组等构筑物,购置反应釜、脱色釜、脱溶釜、回收槽、水洗槽等主要生产设备,建设共计18条离子液体生产线(不涉及共线生产),并配套建设动力中心、化验室、三废处理设施等公辅工程及环保工程。建成后可形成年产29800吨离子液体及副产品150吨氯化锂、100吨溴化锂的生产能力。项目产品方案详见《报告书》表3.1-2,公辅、储运、环保工程详见《报告书》表3.2-1。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不断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强化各装置节能降碳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不断提高本项目自动化、绿色化、智能化水平,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效率、清洁生产水平等均应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是工艺废水、初期雨水、地面冲洗废水、实验废水、废气处理废水、检修废水、去离子制备废水、循环冷却排水、生活污水等。树脂脱附废水、活性炭脱附废水先经“油水分离+蒸发冷凝”处理,处理后废水与其他废气处理废水、地面冲洗废水、实验废水、检修废水一并经“铁碳微电解+芬顿氧化+混凝沉淀”预处理,再和工艺废水、初期雨水进入“A2O生化+二次沉淀+活性炭吸附”系统处理,处理后废水与去离子制备废水、循环冷却排水以及经化粪池预处理的生活污水接入至苏环洋口港(南通)水务有限公司处理,最终排入黄海。项目废水排放执行苏环洋口港(南通)水务有限公司接管标准。详见《报告书》表2.2-12。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治理措施。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主要包括车间工艺废气(固体投料废气、含二氯甲烷废气、含乙醇及含乙腈废气、脱盐废气)、中间槽/罐废气、罐区废气、危废仓库废气、化验室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固体投料废气经“布袋除尘器”预处理,含二氯甲烷废气通过“树脂吸脱附装置”预处理,含乙醇及含乙腈废气经“四级降膜水吸收装置”预处理,上述预处理后废气与其他工艺废气、中间槽/罐废气一起经“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脱附装置”处理,最终通过2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罐区废气、危废仓库废气一并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最终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化验室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最终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蒸馏、脱盐废气一起经“碱吸收+水吸收+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最终通过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同时,项目应通过加强过程管理、采用密闭化设备与管道输送、强化泄漏检测与修复、对污水处理池进行加盖密闭等措施降低无组织废气排放影响。
有组织废气:项目工艺废气和中间槽/罐废气排口(DA001)中的颗粒物、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乙腈、吡啶、二氯甲烷、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罐区废气、危废仓库废气排口(DA002)中的二氯甲烷、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企业承诺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化验室废气排口(DA003)中的甲醇、二氯甲烷、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乙腈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蒸馏脱盐废气排口(DA004)中的二氯甲烷、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企业承诺从严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1排放限值,乙腈、吡啶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1排放限值,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氟化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1-2021)表3厂界标准限值;甲醇、乙腈、吡啶、二氯甲烷、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排放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32/3151-2016)表2厂界标准限值;氨、硫化氢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限值。厂区内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施工期粉尘(颗粒物)、施工机械设备废气、运输车辆尾气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 32/4437-2022)表1中限值要求。详见《报告书》表2.2-8至表2.2-11。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
(五)严格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管理。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滤渣、蒸馏残渣、脱色残渣、废活性炭、废树脂、废布袋、收集尘、废水处理污泥、COD监测废液、废机油、废试剂瓶、实验废液、含油抹布、手套、废包装、废电池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焚烧/物化处置。去离子制备废离子交换树脂、废过滤器、废反渗透膜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有回收资质的资源回收企业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去离子水过滤残渣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和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企业应严格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34330-2025)及《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091)相关规定,按要求开展副产氯化锂、溴化锂的环境风险定性评价,在取得利用可行结论前,按固体废物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设计要求,其中项目新建的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污水处理区、危废仓库为重点防渗区。根据《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制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对项目重点区域设置监测点位,严格落实土壤、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严格执行“三落实三必须”“一图两单两卡”制度,建立常态化隐患排查制度和隐患清单,预防突发环境事件。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构建“风险单位-管网、应急池-厂界”水污染事件防范体系,建设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事故污染物收集设施和系统,强化与园区三级防控体系及周边企业应急设施联动,确保极端情况下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及其标志。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废水排口安装流量、COD、氨氮等指标在线监测设备,废气排口(DA001)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污染源监测计划详见《报告书》表8.7-1。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污染防治要求。严格按照《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要求,重点关注产品及氯化锂、溴化锂中二氯甲烷残留量。
公示时间:2026年5月26日—2026年6月1日;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513-59001009,通讯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南路150号政务服务大厅二楼C163窗口,邮编:226000;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申请听证。
